聚爱于心 助教于行
浙江工商大学的发展
源自你我共同的力量
同表东海,共创卓越。浙江工商大学110多年的奋斗历程饱含一代代商大人默默耕耘的汗水,凝聚着社会各界和广大校友惠教泽学的大爱之心。
“汇八方涓流、襄科教伟业”,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于2013年在浙江省民政厅注册成立。2017年12月,基金会获得慈善组织认定,并换领到标有慈善组织标识的新版法人登记证书;2020年12月,基金会获评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5A级社会组织。
近年来,围绕浙江工商大学“立足浙江、服务国家、贡献人类”的卓越大学建设目标,基金会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校友,开拓创新、积极进取,争取到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给予浙江工商大学在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取得一定成效。
积善成德,积水成渊。今后,浙江工商大学的建设与发展更需要广大校友和社会各界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为此,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致力搭建互助平台,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贫济困传统美德,加强信息交流、管好捐赠项目,积极拓展和吸纳社会资源,为我国的科教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我们郑重承诺,一定会坚持“合法、公益、公信”的理念,尊重社会各界及校友的捐赠意愿,珍惜每一笔捐款,管好用好每一分财物,以优良的工作业绩回报社会,以专业的服务回馈捐赠人!
【我们的目标】
加强与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凝聚各方力量,募集财物,为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国际化建设、校园环境建设等项目提供支持。捐赠款主要用于资助学科、专业建设;奖励优秀学生、优秀教师;资助学生科技创新;学科竞赛、社会实践;资助校园文化建设;资助贫困学生;资助师生出国交流访学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等。
【我们的服务】
捐赠项目按照捐赠者意愿定向使用,严格按照“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认真做好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保障各类捐赠款使用符合捐赠者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宗旨,并及时公开信息和向捐赠人反馈捐赠款使用情况。
【支持政策】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浙财税政〔2020〕8号),我校教育基金会2020年度继续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通过我校教育基金会发生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我校教育基金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本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1号),为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省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省属高校接受的符合配比要求的捐赠收入按确定的比例安排配比资金,实行奖励性补助。
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
是您爱心汇聚的平台,是您襄助教育事业的桥梁
请把你我心中对浙江工商大学的挚爱
助力学校建设与发展,放飞商大学子梦想与希望
【联系我们】
地 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正街18号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310018)
电 话:0571-28877532(连老师) 28877536(施老师)
E-mail: zjsuef@zjsu.edu.cn
【捐赠账户】
户 名: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
开户银行:工行杭州高新支行
银行账号:12020262 0990 0226 605
【温馨提示】
根据2016年4月20日颁布的《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详情请参见《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根据1980年9月10日(2018年8月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详情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根据2007年3月16日(2017年2月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详情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9年6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详情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2020年4月30日,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联合发布公告,公布关于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第539号)。详文如下: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
关于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浙财税政〔2020〕8号
为深入贯彻省委“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慈善事业的激励和引导,促进捐赠人事先知悉和有效落实相关税收抵扣权益,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及时告知距离“慈善门”最近的爱心企业和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等规定精神,我省从2018年起优化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事前认定程序:对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由省民政、省财政、省税务部门结合社团组织上年度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直接确认准予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现将据此确认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团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 | 安吉环保公益协会 |
2 | 安吉县慈善总会 |
... | ... |
539 | 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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